资产隔离制度保障财富世代传承
资产隔离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而言最为关键,是资产管理的前置条件和核心要素。资产管理之所以需要以资产隔离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财产所有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缺乏足够信任所致,所以通过制度安排进行补足。可以说没有资产隔离的资产管理,很可能会演变成庞氏骗局,没有资产隔离的财富传承是走不远的传承。
资产隔离涵盖六方面内容
所谓资产隔离(asset parttioning)主要是指交由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要和财产所有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受益对象的固有财产,均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并分别记账、分别管理。当资产管理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其受托管理的资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并依法移交给新的资产管理人继续管理。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避免因资产管理人跑路而导致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出现,依法保护财产所有人、受益对象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图)
通常认为,资产隔离包括正向资产隔离、反向资产隔离和内部资产隔离。其中,正向资产隔离是指资管财产有别于资管当事人的固有财产,资管当事人的债权人通常不得对资管财产主张权利,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资管财产免受资管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反向资产隔离是指资管财产不属于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因资管财产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得向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进行追偿,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免受资管财产的债权人追索;内部资产隔离,是指对每一笔资管财产都应当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同资管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混同,也不得相互抵消。
具体来说,资产隔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后,所形成的资管财产有别于财产所有人未交付资管的其他财产。二是资管财产有别于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因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资管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三是资管财产有别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财产。当资产管理人接受多个不同的资管财产时,应当将不同资管财产相互区别。四是资管财产有别于受益对象的固有财产。五是非因特殊情形,不得对资管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六是资管的债权与不属于资管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资管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资产隔离的法律工具
为实现资管财产“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目前,境内外主要有三种法律工具可以达到这一效果,即信托、特殊公司和有限合伙。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规划性质、富有弹性空间且能充分保障财产所有人利益的资产管理制度,依其法律原理形成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特殊公司是美国创设的一种资管制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其所形成的公司财产相对具有独立性,有别于特殊公司股东、资产管理人、受益对象的固有财产。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所形成的合伙财产相对具有独立性,有别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对上述三种资产隔离法律工具,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并允许人们在开展资产管理活动时选择使用。当前,我国已经通过立法确立了信托和有限合伙制度,为我国的资产管理活动奠定了法律理论基础,但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开展类似美国的特殊公司立法。
信托制度是最佳资产隔离工具
当前,信托制度是我国最佳的资产隔离工具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具有资产隔离的法律功能。一是《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二是《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三是《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强调,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为了在实操中实现信托的资产隔离功效,对现金类资产需要设立信托专用账户,对非现金类资产通常需要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关于信托专用账户,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但我国一直尚未出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应用场景
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资产隔离的法律功效,其在资产管理、资金融通、财富传承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功能,并在以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一是在投资基金中的应用。即表现为信托型基金,该基金依据信托制度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型基金的特点是必须有人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投资人负责。当前,我国的资管产品主要为信托型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质上也属于信托型基金的一种类型。2018年10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答记者问时提及,《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二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为了实现“真实出售(True sale)”和“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资产证券化必须构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境外实践中,特殊目的载体主要包括特殊目的信托(SPT)和特殊目的公司(SPC)。其中,SPT是以信托法律制度为基础构建的一种SPV,指发起人通过将拟证券化资产设立信托,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该信托财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三是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应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通常运用信托制度作“资产隔离”和“他益安排”,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Family trust),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家族愿景。当前,家族信托财产隔离效果被击穿的话题经常被人们广泛关注和热议,使得资产隔离的制度安排也渐为大众所知悉和重视。
同时,信托制度还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信托、遗嘱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以及民事信托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此外,《九民纪要》还明确,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可见,信托作为一种资产隔离的法律制度安排,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蔡概还